原告北京润文商标代理事务所诉被告常州润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北京润文商标代理事务所陈镇、李晶出庭。
原告北京润文商标代理事务所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常州润文”、“润文业务范围”、“润文资质”以及“runwenipo.com”域名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将“润文商标事务所”作为企业名称进行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限期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润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3、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公开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网站、名片、牌匾上停止使用“常州润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常州润文”字样,并于2011年7月31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再含有“润文”字样。
二、被告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停止使用runwenipo.com域名,并于2011年7月31日前向域名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域名的注销手续。
三、如被告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的,则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万元,原告有权就该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该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免除其应当履行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仍有权就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000元。(该项已当场履行完毕)
五、除上述四项外,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法院按规定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
七、本协议自原、被告双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拒绝签收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另一方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