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避风港能否拯救今日头条?

来源:网易科技报道  作者:乔西  时间:2014-06-06

    今日头条的版权风波愈演愈烈,媒体与今日头条各执一词,传言中要索赔巨额版权费的媒体并未采取实质行动,而今日头条的说法也站不住脚。  

    争论的焦点仍然围绕侵权展开,今日头条称其扮演搜索引擎的角色,只是抓取和导流,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网易科技联系了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纠纷的律师张岩对双方说法进行了解读,要点总结如下。  

    搜索引擎说法难成立  

    法律上对搜索引擎没有明确定义,不过维基百科、百度百科的“搜索引擎”词条中提到,搜索引擎指自动从因特网搜集信息,经过一定整理以后,提供给用户进行查询的系统。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包含搜集信息、整理信息、接受查询。

    从这一点看,今日头条并不符合搜索引擎的特征。  

    不管是否搜索引擎,今日头条是否有权限抓取网站的内容,取决于这些网站是否对今日头条进行授权,今日头条称已经与数千家媒体网站达成合作,不过这一说法昨日被腾讯和搜狐否认。  

    “抓取”无法免罪  

    抓取不存在侵权的说法并不成立。

    首先即使网站授权今日头条抓取其内容,但是只能是原创内容,网络媒体得到纸媒授权刊发其内容,但是并没有权利将纸媒的内容授权给其他平台转载或抓取。

    比如新京报授权网易转载其报道,网易授权今日头条抓取其内容,但是授权的内容不应包含新京报的内容,否则网易和今日头条均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不管是转载还是抓取,今日头条都在“使用”其他媒体的内容,今日头条中大量纸媒的内容并未得到纸媒的“使用”授权。

    第三今日头条在抓取后对页面进行二次加工,仅保留了网站LOGO和文章内容,并加上了自己的评论等模块,这种对页面的加工也需要经过网站的许可,如未经许可,也可认定为侵权。  

    避风港能否拯救今日头条?

    避风港原则即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也就是说,只要删除了内容或断开连接,就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个原则的前提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今日头条显然并非社区或UGC网站,其所有内容均由其通过技术手段产生。

    所以今日头条并不适用该原则。  

    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  

    (三)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今日头条在抓取过程中并未对作品内容进行改变,但是对页面进行了二次加工,这一方式是否符合第一条的免责条款仍需法律界定。

    但是该条例第二十三条提到,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所以总体来看,今日头条应该知道内容是否侵权,即使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一种的情况,仍然无法逃避侵权责任。  

    原文抓取是否违法?  

    在经过网站授权的情况下,如果抓取的是未经加工的原网页,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如果权利人声明不允许使用,就不可使用,也就是说,如果内容的作者(纸媒、原创作者等)并未授权网站将他提供给网站的内容授权其他媒体使用,网站就无权对其他媒体授权。 

    不过这一条款需要单独界定,因为部分网站与作者签署的协议中规定网站有权处置其作品,包括对外授权,而有些则并不允许。

    目前看来,今日头条提供的说法并不足以使其免除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有媒体起诉,对内容的界定过程也并不会太简单。

编辑:北京润文